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经研究决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24年5月1日起,对国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注册申请终止通知书、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审批意见通知件等药品注册行政许可文书实行电子化,药品注册行政许可电子文书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4年4月2日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