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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出台规则防止药企通过变换名称变相涨价
发布时间:2011-12-02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1日介绍,为防止一些药企通过改换剂型、规格或包装等逃避价格监管变相涨价,发展改革委决定将试行数年的《药品差比价规则》正式公布实施,要求相同有效成分的药品,不得以名称不同、包装材料不同等为由,制定不同价格。

    据发展改革委价格司介绍,近年来,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材料和形式不断翻新,一些企业通过改换剂型、规格或包装等逃避价格监管变相涨价,加重了社会医药费用负担。针对这些问题,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了“按照药品通用名称,选择有代表性的剂型规格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他剂型规格以代表品为基础,按照合理的差价比价关系核定价格”的管理方法。

    《规则》明确规定了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或包装之间最高零售价格的核定原则和方法,要求同种药品不同剂型和规格的价格应当以代表品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差比价关系核定。其中,代表品按照临床常用、价格合理、成本和供求状况具有典型性的原则选择。

    《规则》还规定了临床常用剂型之间的比价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剂型不合理涨价;确定了不同含量、装量、包装数量之间的比价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变换规格包装不合理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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