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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发布《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15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的公告

(2024年第61号)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组织制定了《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药材标准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

                 2.《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2024年5月9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4年第61号公告附件1.docx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4年第61号公告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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