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正柴胡饮颗粒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粤价〔2011〕311号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和国家《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计价格〔2000〕2142号)、《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发改价格〔2005〕9号)等有关规定,经履行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和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议等程序,决定降低正柴胡饮颗粒等部分省管OTC中成药的最高零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文降低的药品价格为省定价权限的OTC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1)。附件1标注“*”的为代表品最高零售价格,补充剂型规格品则按代表品价格差比价制定。
二、附件1中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后,凡现行价格与之不符的,一律按本次调整后的价格执行,此前我局公布的与本文附件1相同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及医疗机构执行的该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同时废止。对附件1未列的剂型规格品不得按原价格销售,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自行调整其价格,对不能按差比价计算价格的药品请于3月1日前报我局审核制定价格。
三、附件2为废止或失效的药品价格。主要为我局以往公布过最高零售价格的七类中成药:一是重新制定价格的;二是原药品注册信息发生动态变化及剂型规格品用法用量现无法查询的;三是按有关规定需重新规范药品名称、剂型等标识的;四是未按规定提交成本和价格调查审核报告或未进行成本价格专项调查的;五是原按多包装定价改为单剂量公布价格的;六是调查数据不够充分或原公布价格信息有误的;七是未列入《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2011年版)》的。上述药品按照省法制办《关于开展涉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2011〕48号)的规定,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四、附件3为需提供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和出厂价格调查审核报告的药品品种(其中,属于我省生产的产品由我局进行成本和出厂价格调查),届时将重新审定价格。请所列品种涉及的生产企业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直接寄到我局公益事业价格管理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递交材料的,我局将取消原公布的价格。
五、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通知规定价格自2012年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医改办,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广州公司,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省武警总队卫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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