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依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11〕245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头孢克肟等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文的药品价格是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的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附件中没有标注生产企业的,为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我省差别定价的同种药品补充规格品的价格,仅限于该企业执行。
二、当中标价格或市场实际销售价格与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时,我局将及时调整其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我局。
五、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自2012年2月15日起执行。此前我局公布的与本文附件相同的药品价格同时废止。
附件:头孢克肟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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