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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局颁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及指南:禁用“秘制”“特效”等词汇
发布时间:2012-03-22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据新华社北京3月20日电(记者胡浩) 记者20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印发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并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根据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虚假性词意,如产品中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表述为天然等字样,或名称中含有祖传、御制、秘制、宫廷、精制等溢美之词的。

    夸大性词意,如:宝、灵、精、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绝对化词意,如: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等。

    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如:处方、复方、药、医、治疗、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各种疾病名称等。

    人名,包括医学名人,如:华佗、扁鹊、张仲景、李时珍等。

    地名,包括中华、中国、华夏等。

    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如:纳米、基因、太空等。

    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性、神、仙、神丹等。

    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如:脑、眼、心等。

    超范围声称产品功能,如补铁类营养素补充剂不能命名为补血或改善营养性贫血。

    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相关链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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