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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燕窝亚硝酸盐限量标准公布
发布时间:2012-04-09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据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 问题“血燕”风波催生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限量标准。在中国和马来西亚两国专家联合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我国卫生部近日作出规定:生产经营和进口食用燕窝,其亚硝酸盐应当小于等于30毫克/千克,相当于肉制品允许的残留限量。

    卫生部5日公布了这一临时限量标准,同时规定:对使用食用燕窝加工燕窝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使用符合以上规定的食用燕窝原料,亚硝酸盐含量按照燕窝制品中食用燕窝的比例进行折算。

    数月前,工商部门检出源于马来西亚的“血燕”产品含有大量亚硝酸盐,媒体曝光了一些不法商贩在加工作坊里对白燕窝进行熏制染色、伪造“血燕”的行为。这场问题“血燕”风波影响了中国和马来西亚的燕窝贸易,也暴露出燕窝中亚硝酸盐含量安全标准的缺失。

    风波之后,就燕窝中的亚硝酸盐问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迅速与马来西亚食品安全专家开展了合作研究。据介绍,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确定的亚硝酸盐每日膳食允许摄入量(ADI)0-0.07毫克/千克体重。通过综合分析清洁过的燕窝亚硝酸盐含量和我国居民燕窝食用情况,两国专家评估认为,在食用燕窝亚硝酸盐含量小于等于30毫克/千克情况下,按照较高消费量8克/天(相当于每日食用1至2盏燕窝)计算,人体亚硝酸盐暴露量小于ADI值的5%,对健康风险极低,故提出将“小于等于30毫克/千克”作为临时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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