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行政审批事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到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汕头药监局就设置该事项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根据‘管得住,用得上’的监管原则,为确保特殊药品安全管理,在当前以批发企业、医疗机构两级经营模式能满足医疗用毒性药品医疗需求的情况下,市局应暂缓设置‘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待《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修订后,再按要求办理”。近日,市编办同意汕头药监局暂缓执行“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