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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范完善定点零售药店和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2-18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近日,市人社局联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联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印发了《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零售药店及医疗机构申请定点资格需具备的条件、规范定点资格认定审批程序,同时调整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批与管理权限,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两个管理办法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办理定点资格申请手续。统筹本区内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依照其企业工商登记归属,在市工商部门登记的,向市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在区(县)工商部门登记的,向区(县)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方面,中央、省、市属和军队医疗机构向市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区(县)属医疗机构向区(县)人社行政部门申请。
  两个管理办法的出台,极大地方便了行政相对人办理相关事项,为行政机关推行阳光政务,简化下放审批事项,提升服务效能进行了有益探索。(汕头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附件:140214.doc印发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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