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价〔2014〕27号
各区、县物价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濠江区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市药业商会,各有关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行业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8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药品零售行业明码标价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事药品零售的经营单位,经营的各类中西药品(含中药材)、医用器械和医用材料等,必须依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实行明码标价时,使用通用的商品标价签(附件1:普通商品标价签式样)进行标价,降价商品应当使用降价商品标价签(附件1:降价商品标价签式样)。普通商品标价签和降价商品标价签,由经营者按照发布的式样自行印制使用,也可以自行购买使用。
二、经营单位根据自身经营品牌、特点等,需自制特色标价签进行标价的,应当提出申请,报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检查机构监制。其中跨区县的连锁企业,或者位于金平区、龙湖区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向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申请监制;位于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既可向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申请监制,也可向当地价格检查机构申请监制。
三、药品零售单位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销售降价商品应当使用降价标签,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现价,保留降价前销售记录或核定价格有关资料,不得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四、各地要注重在行业中树立执行明码标价政策好的典型单位,倡导明码实价,推广经验,帮助经营者建章立制,建立内部价格诚信制度、价格公示制度、物价员制度,形成明码标价的长效机制。
五、各地要紧密联系当地实际,突出本行业重点进行集中整治,把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该行业明码标价规范活动效果的第一标准,真正使该行业码标价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务求实效,使其成为我市价格检查工作的新亮点。
汕头市药业商会
2014年3月6日
附件1:
(一)普通药品标价签式样
说明:普通药品标价签采用绿色
(二)降价药品标价签式样
一、填写说明
(一)名称:是指药品的通用名称,如静丙、板蓝根等等。填写品名可以加上药品的品牌名称,如容生静丙、香雪板蓝根等。
(二)产地:是指药品出产地,厂名厂址所在地。产地属于国内的,一般填写到地级市或县,如“广东汕头”、“湖南长沙”、广东潮州等等;产地属于国外的,一般填写到国家名称,如泰国、美国等。
(三)计价单位:是指售卖药品的计算单位,如个、件、箱、千克等。
(四)规格:是指药品的规格尺寸和生产厂家所编药品编号。药品有规格型号的要填上规格型号,没有规格型号的,可以不填写。
(五)销售价格:一般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同时加上人民币单位:“元”。如5.5元,10元等等。
(六)等级:主要用以区分药品质地、级别,如一等品、二等品、合格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