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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管总局部署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
发布时间:2014-04-02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4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针对当前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中存在的不真实、不规范等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出《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部署各地开展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通知》指出,此次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为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酒类产品、肉制品、粮食加工品和食用植物油等食品。旨在通过专项监督检查和综合治理,严格规范企业食品标签标识的标注使用,严肃清理和规范委托加工食品和分装食品的标签标识行为,严厉打击利用标签标识造假、欺诈等违法行为。

  《通知》强调,广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须结合产品实际,建立完善标签标识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具体要求,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保证食品标签标识内容真实、规范,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不得违法违规标注。对自查中发现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通知》要求,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针对确定的重点食品品种,着重检查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应的法规要求和特殊规定,是否存在严禁标注的相关信息等;针对委托加工、分装食品等重点环节,着重检查标签标识是否依规标注委托及受委托单位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是否标明分装单位名称、地址、分装日期等标识;针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及许可情况,着重检查标签标识是否存在夸大宣传,违法标注适宜人群、功效成分及剂量等内容;针对食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特点,突出治理食品标签标识虚假标注、夸大标注等问题,严厉打击食品标签标识违法行为,特别是对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制假售假等行为将严惩重处、绝不手软,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知》还要求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和自我规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形成合理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根据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修订完善《食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标签标识行为,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安全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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