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结合雌激素等药品价格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4]1182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结合雌激素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4〕55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3月17日下发的变更发改价格〔2006〕890号、〔2012〕790号和2938号文中有关药品企业名称的规定,现将结合雌激素等药品价格(附件1)及废止的部分药品价格(附件2)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3.http://www.gddpc.gov.cn/xxgk/tztg/201404/P020140421502140314784.pdf(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结合雌激素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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