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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列入药品最高零售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27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列入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规定,按照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我委整理了以往公布的涉及每一个药品具体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予以取消(详见附件),请按规定执行。

  附件: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列入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表(http://www.gddpc.gov.cn/xxgk/tztg/201406/P020140612518594066494.pdf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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