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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发出关于增补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27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增补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4〕21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详见附件1)予以转发,并结合广东实际,按照现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及国家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增补了部分低价药品清单(详见附件2),已经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现予以公布,并将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补的范围。本次增补的低价药品包括列入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即粤价〔2010〕63号、〔2011〕213号、〔2012〕13号)且已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除外);尚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但按照全国平均中零价计算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下批制定公布。 

  二、日均费用标准。日均费用根据现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三、日均费用计算方法。低价药品清单所列剂型,日均费用均按代表品的零售价格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成人平均日用量是每日最小用量和每日最大用量的平均值。针对成人和儿童标示用法用量的,按成人每日最小用量和每日最大用量的平均值计算;依体重精确使用的药品,按照成人体重60kg计算日用量;专门的儿童用药按照儿童每日最小用量和每日最大用量的平均值计算;每日用法用量随病程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维持剂量计算,未标示维持剂量的,按照病程中最小用量和最大用量的平均数计算;标示多种适应症(功能主治)的,按主要适应症(功能主治)计算;未明确主要适应症(功能主治)的,按日用量居中的一个或者两个适应症(功能主治)计算平均日用量。因药品使用特性,无法计算日均费用的品种,暂不列入低价药品清单。 

  四、低价药品清单已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和剂型,所列剂型的各个规格均应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清单所列剂型中涉及按照特定企业或特定情况制定的药品价格,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按照低价药品价格政策执行;不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按现行有关价格政策执行。 

  五、对列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自主制定的零售价格,折合日均费用不得超过规定的控制标准。 

  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需进入低价药品清单的;或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要退出低价药品清单,需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生产经营者可以向我委申报,我委将适时调整公布。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加强对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委报告,对价格变动频繁或变动幅度较大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调研,必要时应开展专项调查;对不合理的提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八、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发布的有关药品价格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原公布的《关于报送广东省2011年基本药物低价药目录的函》(粤价函〔2011〕1018号)、《关于提供2013年版广东省基本药物低价药目录的函》(粤价函〔2013〕1119号)和《关于公布2013年版广东省基本药物低价药品目录的通告》(2013年 第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http://www.gddpc.gov.cn/xxgk/tztg/201406/P020140626589417037772.pdf

2.广东省增补的低价药品清单(http://www.gddpc.gov.cn/xxgk/tztg/201406/P020140626589436569963.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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