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增补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4〕2121号)的规定,按照该文附件的低价药品清单,我委整理了以往公布的涉及每一个药品具体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予以公布取消(详见附件),请按规定执行。
附件:取消的广东省增补低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7月29日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