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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药业商会监事监督、社会监督、会员监督制度
发布时间:2011-03-30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汕头市药业商会作风建设,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汕头市药业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监督
监事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条  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可对本会如下事项进行监督:
(一)本会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行风建设及行为规范;
(三)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及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四)各项公示承诺的落实及办事公开透明情况。
第四条  会员监督
本会会员可对本会如下事项进行监督:
1、本会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2、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3、专职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及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4、本会领导廉洁自律情况;
5、公示承诺的各项事项落实及办事公开透明情况。
四、监督的主要办法
1、利用网络宣传等多种形式对本会办事事项、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等进行公开,广泛接受监事、会员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经常听取会员意见,接受会员合理性建议。
3、设立监督投诉邮箱和电话。
4、走访会员,发问卷调查表及征求意见表等,了解情况,改进工作,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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