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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关于使用违法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有关核查情况的通告(2015年第22号)
发布时间:2015-06-23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现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宁波立华制药有限公司两家企业部分违法银杏叶提取物流向保健食品企业。现将近期有关核查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查,截至目前发现21家保健食品企业从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宁波立华制药有限公司购进银杏叶提取物。分别为:大连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双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养生堂天然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南昌同心紫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圣海保健品有限公司、济南孟氏生物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会心堂(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雁鸣湖大豆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巨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科乐仁(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宝庆隆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天天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济南伟星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北京夷洛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剑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唐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

  二、经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查,上述21家企业自2013年1月开始至案发日,从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和宁波立华制药有限公司购进银杏叶提取物8644.32公斤,目前已封存原料2208.68公斤,退回原料559.98公斤,销毁原料785.34公斤,其他5090.32公斤原料已使用。其中:大连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双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养生堂天然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南昌同心紫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圣海保健品有限公司、济南孟氏生物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购进的违法银杏叶提取物尚未使用,已全部封存、退回或销毁。

  会心堂(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雁鸣湖大豆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巨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科乐仁(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宝庆隆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企业购买的原料已投入生产,但产品未流入市场。

  武汉天天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济南伟星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北京夷洛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剑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唐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的产品已上市销售。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核实产品名称、批次、流向、数量等信息,责令企业采取封存、召回等措施。

  请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上述企业于6月25日前完成召回工作。召回产品的名称、批次、流向、数量等信息,要立即向社会公布,并由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抄报总局。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总局《关于对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的通告》(2015年第19号)的要求,将企业自查情况,于6月25日前报总局;将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企业全面排查情况,于6月30日前报总局。总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排查情况进行抽查。

  特此通告。

  附件:从桂林兴达、宁波立华两家企业购买银杏叶提取物的保健食品企业情况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6月19日

2015年第22号通告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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