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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关于撤销14起篡改审批内容违法广告批准文号的通告(2015年第41号)
发布时间:2015-08-06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2015年第二季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篡改广告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的14个产品依法撤销或收回广告批准文号。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撤销或收回其广告批准文号的违法广告为:
  (一)江西德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滴耳油”。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撤销该药品的赣药广审(视)第2015020001号广告批准文号。

  (二)江西金顶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风湿痛药酒”。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撤销药品的赣药广审(文)第2014080077号、赣药广审(视)第2014080051号和赣药广审(声)第2014080010号广告批准文号。

  (三)湖南马王堆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养心定悸膏”。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撤销该药品的湘药广审(文)第2014080082号广告批准文号。

  (四)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活络止痛丸”。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撤销该药品的粤药广审(文)第2014050276号、粤药广审(视)第2014110167号和粤药广审(声)第2014050034号广告批准文号。

  (五)西藏金哈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十味乳香丸”。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撤销该药品的藏药广审(文)第2014090050号、藏药广审(视)第2014090006号和藏药广审(声)第2014090003号广告批准文号。

  (六)陕西白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天麻头风灵胶囊”。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撤销该药品的陕药广审(文)第2014060180号、陕药广审(视)第2014060028号和陕药广审(声)第2014060016号广告批准文号。

  (七)陕西君碧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益康胶囊”。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撤销该药品的陕药广审(文)第2014090293号广告批准文号。

  (八)西宁董氏康复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骨刺贴膏”。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撤销该医疗器械的青医械广审(视)第2015020002号广告批准文号。

  (九)北京三叶科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健食品“三叶牌蛹虫”草胶囊。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收回该保健食品的京食健广审(文)第2014040053号和京食健广审(声)第2014120075号广告批准文号。

  (十)安徽高山药业有限公司的保健食品“妙巢牌妙巢胶囊”。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收回该保健食品的皖食健广审(文)第2014080018号广告批准文号。

  (十一)武汉一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健食品“巢之安牌知本天韵胶囊”。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收回该保健食品的鄂食健广审(文)第2014110116号、鄂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82号和鄂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83号广告批准文号。

  (十二)广州市美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健食品“康富丽牌蜂胶软胶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收回该保健食品的粤食健广审(文)第2014050228号广告批准文号。

  (十三)汕头市壹杯通有限公司的保健食品“润通茶”。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收回该保健食品的粤食健广审(文)第2014040203号、粤食健广审(视)第2014040039号和粤食健广审(声)第2014040010号广告批准文号。

  (十四)广州市雅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保健食品“澳益佰牌灵芝孢子油软胶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收回该保健食品的粤食健广审(文)第2014110713号广告批准文号。

  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对上述严重违法广告跟踪监测,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产品抽验。对发布违法广告的,要依法采取责令其产品暂停销售等措施,并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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