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函〔2015〕814号
各区(县)发改局(物价局)、卫生计生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市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废止<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政策工作的通知>价格政策文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36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发改(价格)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贯彻到所属辖区内药品经营和医疗单位,凡以废止的政策文件为依据制定发布的政策文件,应相应予以废止。此前市物价局 市卫生局《转发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政策工作的通知》(汕价〔2013〕70号)同时废止。
二、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加强行业价格自律,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采取价格串通、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三、各地发改(价格)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防止价格异常波动,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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