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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管总局要求全国食药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配制酒(含中药材成分)、玛咖制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发布时间:2016-05-30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5月2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全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保健食品、配制酒(主要是含中药材成分的配制酒)、玛咖制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通知强调,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关于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一要自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的行为;二要自查在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中存在的非法宣传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未取得保健食品许可宣传保健功能的行为;三要自查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存在的虚假夸大宣传产品功效、未经审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四要自查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企业检查。一是对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二是对行政区域内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进行检查。三是对在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予以处置,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进行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并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要移送工商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指出,对自查、检查和抽检中发现问题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执行产品召回和下架措施的问题产品名单,并向消费者说明召回和下架原因,并发布消费风险提示。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监督企业对问题产品召回、下架措施的执行,对召回、下架不到位、走过场的,要予以从严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相关链接】
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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