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范围,我市日前发布《汕头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食品目录》,明文列出了21类食品“禁区”,要求汕头市范围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目录调整范围内的食品,同时也不允许分装食品。
这21类食品“禁区”包括:乳制品,饮料,罐头,酒类,冷冻饮品,调味品,特殊膳食食品,蜂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及肉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食糖,可可制品及焙烤咖啡,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目录还明确了21类食品“禁区”的包含品种,比如与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瓶(桶)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酱油、食醋、味精、熏烧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婴幼儿配方乳粉等品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现在开始就不得“误入”了。
按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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