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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12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2016年9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 号)。《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5章40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风险分级管理概念。《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二是明确风险分级原则。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是明确了风险分级管理的适用范围。《办法》规定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适用本办法。

  四是明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的划分依据。《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特点,从生产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生产经营条件保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五是明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六是明确风险因素量化指标制定权限。《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对《静态风险表》进行调整,并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动态风险因素评价量化分值表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制定,并组织实施。

  七是确定了风险等级实行动态调整的要求。《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年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办法》分别规定了调高、调低企业风险等级的具体条件。

  八是明确风险分级结果的运用。《办法》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合理确定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根据风险等级不同,最高可至每年检查3-4次。此外,《办法》明确要求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分类系统及数据平台,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相关链接】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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