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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地方药品标准”与“地方药品批准文号”
发布时间:2004-04-21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地方药品标准”是指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颁布的药品质量标准。而“地方药品批准文号”是指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使用地方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有的执行地方标准,也有的执行国家标准。对于按照地方药品标准生产的药品的使用期限和地方药品批准文号的使用期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都作了明确规定。
  按照地方标准生产药品的使用期限 2003年3月25日下发的国药监注[2003]96号文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未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地方药品标准品种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针对2003年国家药监局分批公布的三批停止使用的化学药品地方标准品种,应从公布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已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原地方药品种,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应按国家局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组织生产;尚未换发批准文号,可以使用原地方批准文号。是地方批准文号而按国家标准生产的药品,这些可在有效期内流通、使用。
  使用地方批准文号、且按地方药品标准生产的药品,但这些地方标准已纳入国家标准,所以允许使用至2003年12月31日。

    地方药品批准文号的使用期限 2002年4月29日下发的国药监注[2002]156号文中作了明确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批准文号换发通知后6个月内完成新旧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在批准文号换发6个月后生产的药品不得使用原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此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药品,可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尚未换发批准文号的药品,除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品种外,可以使用原药品批准文号。
  由此可见,按地方标准生产的药品从2003年12月31日以后一律不准销售、使用。而按国家标准生产的地方批准文号的药品将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存在。因此,地方批准文号不能作为消费者判断药品真假依据。而药品经营企业从药品生产企业购进地方批准文号药品时,则应该索取其执行标准,以判断其所生产的药品是否按国家标准生产。消费者购买时也可以向药品经营者索要药品执行标准的相关文件,并对照以上情况进行鉴别。
                                                                                    (摘自《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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