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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药业商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07-09-12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行业自律,建设行业信用体系,维护我市药品行业的整体利益,保障商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汕头市药业商会章程》,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公约宗旨:规范涉药单位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保证药品质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凡本会会员均应遵守本行业自律公约。
  第三条 药品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生产、合法经营,自觉维护行业和企业良好形象。
  第四条 严格按照GMP和GSP的要求组织生产和销售,坚持质量第一,严格遵守生产工艺、技术、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药品生产经营质量标准和行业规范,绝不生产和销售伪劣、假冒和不合格的药品,切实保障药品安全有效。
  第五条 大力开展以技术、质量和服务为核心的综合素质竞争,坚决执行国家药品价格管理规定,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团结一致,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任意涨价、压价或混级提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禁止低价倾销,扰乱市场;不得采用非法促销手段,坑害消费者。
  第六条 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中,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规,不得擅自扩大经营使用范围和改变经营方式,无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不得从事批发和变相批发业务,不做与产品实效不相符的虚假广告。
  第七条 不侵犯他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散布和发生损害同行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的言论和行为。
  第八条 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第九条 会员应积极参加药业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关心和参与商会的各项建设,严格自律,主动接受行业商会的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本自律公约已于2007年9月10日经理事会通过,并于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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