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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所可做创业经营场所
发布时间:2008-10-30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方位支持创业者创业。
  今后,国家将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同时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民营经济报》20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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