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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有关药品的财经政策新知——药健字号保健品不准流通
发布时间:2004-01-06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GSP、GMP两大门槛的高筑,无疑将很多企业关在医药王国的大门之外。
  已申报GMP认证备案企业(或车间)应于2004年6月底前申请GMP认证,且必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通过药品GMP认证,否则,将终止其《药品生产许可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注销其相应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2004年年底前,所有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完成GSP改造和GSP认证。
  未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
  2004年1月1日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方可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
  与此同时,从7月1日起,未列入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各种抗菌药物(包括抗生素和磺胺类、喹诺酮类、抗结核、抗真菌药物),在全国范围内所有零售药店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能销售。
  从今年1月1日起,所有的药品必须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药品统一使用“国药准字”的批准文号。
  已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原地方药品标准品种只能流通和使用到2003年12月31日。
  从今年1月1日起,所有的“药健字”号保健品将不得在市面上流通,保健品只能是“食字号”和“国药准字”号。
  今年起化妆品也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由于监管部门发生变化,原来的批准文号也将发生变化。
  根据加入WTO的承诺,2004年12月11日,我国将全面放开医药分销领域。
  (摘自2004年1月6日《汕头特区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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