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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颁布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04-15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签署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于日前印发。《意见》主要包括以下7个方面内容:
  1、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意见》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全面推行网上集中采购,提高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透明度,医疗机构应按申报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通过药品采购平台采购所需药品。
  2、各省(区、市)要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采购。
  3、要建立科学药品采购评价办法,加大质量分权重,对药品的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
  4、药品集中采购由批发企业投标改为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减少药品流通环节。
  5、医疗机构要与中标(入围)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批发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药品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等规定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6、医疗机构要加强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
  7、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大监管力度。
  (来源:卫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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