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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摘要)
发布时间:2006-06-05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广东,现就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作出如下决定。
    一、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行业协会、行业商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关于积极发展各类行业组织和推进体制创新的精神,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型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他们在思想引导、发展经济、扩大开放、完善体制、协调关系、规范行为、促进和谐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3.总体要求。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在全省培育一大批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代表性强、公信力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国际惯例的新型行业协会、商会,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二、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作用
    4.提供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必须以服务为宗旨,切实代表和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积极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活动。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订等活动。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5.反映诉求。组织行业企业积极应对国际国内贸易纠纷,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采取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并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诉讼。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立法的论证咨询,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6.规范行为。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规范化运作。协助政府制定、修改行业标准,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强化行业价格自律,制止垄断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量自律,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理顺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体制
  7.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民间化。行业协会、商会必须依法办会、民间办会,在“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五自”原则基础上,实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真正实现民间化和自治性。
    要依法保护行业协会、商会的自主权,不得干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履行职责。
  8.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政府既要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登记管理,又要积极扶持和促进其发展,逐步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的相关业务职能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保障其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同一区域内同行业协会、商会的设立,应有利于代表行业、有序竞争并真正发挥作用,不宜过多过滥。
    四、建立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有效机制
    9.建立委托授权机制。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行规行约制定,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评定,行检行评等方面职能,可依法赋予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调查、统计、规划、培训、考核等工作,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可行性的前期论证,以及对项目的责任监督,可依法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完成,并建立相应的购买服务制度。行业评优评奖、出具产品原产地证明、泛珠三角行业区域合作等活动,可依法授权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会员企业开展融资和拆借业务中的作用。
    10.建立合作联动机制。加强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积极推进有关合作。联合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和进出口磋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及早调查防范,构筑政府、协会、企业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协调作战的立体多层次的反倾销体系。指导协助行业协会、商会合作建立行业自主创新平台,实施名牌战略,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制定行业技术标准,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协助行业协会、商会就本行业产品在外地遭遇的不公正待遇开展维权行动。借助行业力量,鼓励行业举报,配合开展执法行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提供优惠政策,支持行业建设新的商品和期货贸易市场,完善区域贸易体系。联合建立完善金融、价格、食品、药品等社会公共安全的预警和应急体系,维护社会稳定。
    11.建立征询机制。构建长期稳定的联系对话平台,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沟通协调机制,听取意见和建议。政府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政策规定前,应先征求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政府举行的各类听证会,凡涉及行业利益的,应吸收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参加。政府牵头或组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评选及其他涉及企业产品的评优等,应听取所在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公用事业和垄断性行业企业提出的调价要求,应征求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后提交政府。新闻媒体就事关公共安全的具体行业标准问题进行报道,应事先咨询政府权威部门意见,防止出现舆论误导。
    12.建立监督指导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应协助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完善行规行约,报登记管理部门备案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支持对违规会员进行处罚,树立行业协会、商会权威,规范会员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行为。
    监督指导行业价格制定。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成立价格评议委员会,议定行业指导价格,经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维护行内市场秩序,抑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监督指导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行业发牌认证、评优评奖、产品推荐等行为,对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允许其引入会员标志制度,强化诚信守法意识和集体荣誉感。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代表会员企业与职工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生产环境恶劣、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待员工不公等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依照章程规定进行惩处,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
    13.建立考评奖惩机制。建立评级制度,建立鼓励制度,建立惩戒制度,建立公示制度。
    五、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环境
    14.优化法治环境。加快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步伐。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打击借行业协会、商会之名,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不法行为。认真受理行业协会、商会的投诉,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15.完善扶持政策。建立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保障制度。行业协会、商会的职工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属地原则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等社会保险。认真落实国家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优惠政策,研究和推动形成新的扶持政策,认真清理各种不利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政策,消除政策障碍。
    16.强化公共服务。及时宣传国家政策法规,积极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举办各种展览、展销活动,为其提供必要条件。对行业协会、商会出国进行反倾销等应诉,要及时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并协助办理出入境手续。
  17.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性质、地位、作用的宣传,为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的自身建设
  18.改善内部治理结构。按照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行业协会、商会。
  明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秘书长的权利与职责,理事会成员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秘书长不得从同一企业产生。设立相应的监事会或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19.完善内部治理机制。严格按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加强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选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财务管理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重大活动报告和信息披露等内部治理制度。
    20.提升行业影响力。以优质服务不断吸纳新会员,扩充新力量,扩大行业覆盖面,全面提升行业影响力和代表性。
    21.提高行业公信力。积极开展行业诚信自律活动,建立行业信用服务机制,增强会员约束力,提高行业公信力。依法对会员企业各种不良行为采取警告、业内批评、同业制裁、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依法开展行业发牌认证、评优评奖等活动,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和守法意识,强化行业品牌意识。
    七、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领导
  22.加强组织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切实把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23.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推进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的合理布局。
    24.积极探索党对行业协会、商会领导的新途径。在改革中探索“党委政府领导、部门指导、民间办会、依法活动”的新路子,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良性互动的工作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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