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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发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17-08-04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为保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新修订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共12章50条,包括总则、术语及其定义、组织机构和人员、设施、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实验系统、标准操作规程、研究工作的实施、质量保证、资料档案、委托方和附则。《规范》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6日发布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号)同时废止。

  《规范》针对以往实施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明确研究机构相关人员的职责,规定机构负责人应当确保研究机构整体工作的规范性,专题负责人负责批准试验方案和总结报告;强化研究委托方主体责任,设专章明确委托方评估研究机构、认可试验方案以及提供真实、可靠的受试物与对照品及其质量信息等职责。

  适应药物非临床研究领域新概念的产生和新技术的应用,《规范》进一步丰富了与研究相关的管理要求,包括多场所研究的管理要求、对计算机化系统的管理要求、有关电子数据和电子签名的应用要求等;新增质量保证一章,以保障研究数据的真实、规范、完整。

  《规范》的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水平,保证药物研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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