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汕头市药业商会 >> 政策法规 |
|
|
保健食品禁用“高效”“速效” |
|
发布时间:2007-07-02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
|
|
保健食品不是药,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然而,一些保健食品在宣传时公开声称具有治疗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不得使用“高效、速效、第×代”等夸大、绝对化语言,也不得使用具有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规定强调,保健食品名称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不得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注册商标除外)。 规定还要求,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品牌名可以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或其他名称;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以维生素等命名的可以使用相应的外文字母;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不得使用保健食品功能名称的谐音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