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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严禁药品零售企业租让柜台
发布时间:2007-09-30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国家药监局官员在日前举行的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上表示,下半年我国将对药品经营行为加强监督,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
  据悉,今年下半年,药品监管部门将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检查的覆盖面要达到百分之百,着力解决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超方式经营、超范围经营问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但要给予经济处罚,还必须依法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要加大对案件的查处力度,完善药监和公安部门的协调机制,符合移送条件的,要坚决移送,严厉打击犯罪分子;要开展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健字号”、“消字号”、“妆字号”等产品与药品混淆问题的清理,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内对药品与非药品必须要有明显的分区。
  据介绍,药品监管部门还将强化药品经营准入管理,对去年以来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收回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擅自降低标准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监局将给予全国通报,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摘自《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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