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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药源性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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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4-09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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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净化兴奋剂药品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药源性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在专项治理期间,凡未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凡已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但违法生产、未按规定渠道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予以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批发企业,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凡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定点药品批发企业,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凡经营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零售企业,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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