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物价部门了解到,我省即将出台药品价格管理新规,对省内销售的属于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实行更严格的“三控”,切实降低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其中规定,单价超过500元的药品,批发加价不得超过165元,零售加价不得超过75元。
据悉,凡在广东省销售属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按通用名制定药品最高零售价。在上市销售前,由生产经营企业报备该药品在广东市场销售的供货价,供货价由企业自定,但不得超出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在控制流通差价率上,将统一制定药品流通差率(包括配送费率、差别差价率)。批发企业按实际购进价格依次顺加规定的配送费率或差价额确定实际批发价格,整个批发环节累计顺加不得超过累计费率(差价额)。按初步规定,每瓶(支)价格在500元以下的药,批发环节累计加价不得超过8%~33%,零售环节加价不得超过8%~25%。如果超过500元以上的药品,规定的差价额又不同。比如500.01元的药品,在批发环节最多加价165元,零售环节最多允许加价75元,最终价格就为74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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