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建立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指导意见指出,各省(区、市)卫生行政和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要对基本药物近三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应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卫生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收集汇总各地市场价格调查情况,建立基本药物价格信息库。
采购机构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
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定价方式,动态调整基本药物指导价格水平,指导各地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价格。对独家品种以及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要探索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同时,指导意见鼓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探索降低基本药物采购价格、保障供应和质量的有效措施,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销售基本药物。鼓励通过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进一步降低药品流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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