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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沈阳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19年第116号 )
发布时间:2020-01-08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沈阳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沈阳航空口岸进口。

  二、增加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沈阳航空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增加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开始承担沈阳航空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2. 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联系方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4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2019年第116号公告附件1.doc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2019年第116号公告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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