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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重新发布药品注册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0-07-01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国家药监局关于重新发布药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2020年 第75号)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7号)、《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和《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药品注册收费标准》《药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对于2020年7月1日前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自7月1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缴费的,终止药品注册程序。
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 第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以往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药品注册收费标准
2.药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



国家药监局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药品注册收费标准.docx

附件2药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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