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汕头市药业商会 >> 政策法规 |
|
|
企业招收失业人员可享优惠 减税4800元 |
|
发布时间:2011-07-03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
|
|
本报讯(记者 蔡晓丹) 记者日前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税收优惠。
据悉,我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四类”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二是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四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企业与上述“四类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市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享受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