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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16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670号)的要求和国家《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销售情况,决定调整部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文降低的药品价格为部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单独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1),仅限于标注的企业执行,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统一定价执行(详见附件2),附件中标注“*”的为国家公布的代表品价格,标注“#”为我省按差比价规则制定的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
     二、取消已停止生产或进口的个别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并对原公布的部分标识不规范的剂型规格、以及国家正式注册批件未明确内容的统一定价药品价格,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一并取消(详见附件3)。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
     四、上述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后,凡现行价格与之不符的,一律按本次调整后的价格执行,此前我局公布的与本文附件相同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及医疗机构执行的该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同时废止。对附件中未列的剂型规格品不得按原价格销售,生产企业应依据附表中标注的代表品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自行调整其价格,并连同不能按差比价计算的药品价格于10月1日前报我局审核确定。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通知规定价格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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