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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10-20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行为,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医疗机构药品的购进、储存、调配、使用等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并对相关法律责任做了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借鉴药品经营环节质量监管的方式和方法,明确规范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使用药品的行为;二是《办法》要针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薄弱环节重点加强药品调配和药品拆零等方面的质量管理;三是《办法》鼓励医疗机构通过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实现药品流向的全程可追溯;四是《办法》对药品召回提出具体要求,以适应药品监管有关规定。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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