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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
发布时间:2023-07-25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药监药管〔202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药品检查行为,结合药品检查工作实际,国家药监局组织对《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修改完善了第三章《检查程序》和第九章《检查结果的处理》等有关条款(附件1)。现将修订后的《办法》(附件2)印发你们,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修订条款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统一工作标准,细化工作要求,优化工作程序,组织做好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环节检查,持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落实药品质量安全责任。

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办法》的培训宣贯工作,将《办法》及时纳入药品检查员培训内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配合做好药品检查工作。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附件:1.《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修订条款

2.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药监局

                             2023年7月19日

国药监药管〔2023〕26号附件1.docx

国药监药管〔2023〕26号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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