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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
发布时间:2023-07-25  来源:汕头市药业商会   打印本页    [ 返回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

(2023年第33号)

    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了《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1号发布),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3年)




国家药监局

2023年7月20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33号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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