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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种情形会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发布时间:2023-08-28  来源:中国化工报   打印本页    [ 返回 ]


    应急管理部网站8月11日公布了《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了列入名单的9种具体情形,均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情形。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有5种: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有4种: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

(三)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在管理措施方面,《管理办法》指出,应急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对象,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实施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在移出名单程序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了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被列入对象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可以申请提前移出。

《管理办法》鼓励被列入对象进行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明确了申请提前移出(信用修复)名单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如若发现被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当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名单管理期自恢复列入状态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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